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

教育部推動防制校園暴力霸凌事件相關作為

校園暴力霸凌預防工作向為本部工作重點,區分為「教育宣導」及「及早發現處理」二部分,在教育宣導上特別強調入學生法治教育、品德教育、人權及生命教育,蒐集並分析案例,彙編補充教材(含案例)供導師、教師運用參考,另外在及早發現處理方面,為有效掌握校園暴力、霸凌及受到體罰等資訊,針對加害及受害學生採取有效追蹤、管制及輔導作為,提升輔導效能,消弭校園暴力、霸凌及體罰等事件,營造友善校園。

本部自95年3月起每年不定期實施國中校園生活問卷調查,針對校園暴力、霸凌及體罰等問題,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(處)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(以下簡稱校外會)辦理,實際瞭解各校推動防制暴力、霸凌及體罰執行成效,如發現問卷數據偏高情形,即依三級預防作業流程,即早介入輔導,有效處理校園危安事件,維護校園安全。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的具體作法,包含建立多元通報霸凌事件管道如設置24小時防制霸凌免付費投訴專線,縣市政府亦設置專線電話指定專人接聽處理,學校則設置申訴信箱,提供學生及家長申訴管道、完善霸凌事件處理流程,同時另要求各縣市教育局(處)推動設立「校園暴力事件法律諮詢服務小組」,納編教育局(處)督學、律師及法界人士,對於學校發生涉及暴力等法律事件立即給予協助與支援、積極加強防制暴力、霸凌教育宣導與教育訓練。

有鑑於霸凌行為並不等同於一般偶發性暴力鬥毆行為,其後續處理與輔導作為亦不相同,教育部自今(99)年3月起多次邀請學者專家、教師會代表、家長團體代表及兒福聯盟等民間團體進行研商會議,訂定霸凌行為的四個評估要件:「學生之間相對勢力(權力、地位)不對等、欺凌行為長期反覆不斷、具有故意傷害意圖、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侵犯的結果」。區分如僅具有「具有故意傷害意圖」及「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侵犯的結果」二項要件之個案,應屬一般偏差行為;如同時具有四項要件,則應屬於霸凌行為。各級學校在個案發生時,應先評估係屬一般偶發性的暴力偏差行為或是霸凌個案,從而擬訂不同的處理與輔導策略。

為溝通觀念及經驗交流,教育部自99年8月起,分別於全國各縣市辦理25場次「校園安全維護(反霸凌)工作研習」,召集全國各公私立高中(職)校、國民中學學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各縣市(含直轄市)政府教育局(處)校園安全業務承辦人、各縣市(含直轄市)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校園安全業務承辦人、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執行秘書及業務承辦人計約2,600人參加,藉以提升研習人員對霸凌與一般暴力偏差行為的認知及處理能力,共同防制、輔導與處理學生暴力、霸凌行為與涉入不良組織等事件,提供同學一個充滿陽光的溫馨校園。據悉本項研習後,深受學校同仁的認同與支持,深信防制校園暴力霸凌工作將更受學校重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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